关于印发《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0 阅读量:684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邢台、衡水、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466号)要求,有效防范化解油气增储扩能带来重大安全风险,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的通知》(应急〔2019〕71号)要求,有效防范化解油气增储扩能带来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466号),定于2019年9月至10月底,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的工作主线,聚焦油气增储扩能作业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安全风险,深刻汲取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别重大事故教训,突出新建工程项目、高压高含硫油气井井控管理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升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坚决遏制井喷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把上级批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通过全面、彻底的排查各类安全隐患,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9月4日-10月8日)有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执法管辖权落实责任分工,将本通知下发辖区所有相关企业,要求相关企业自主对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5项内容自查自改,自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0月10日前,各企业将自查自改情况报相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调查摸底(9月5日-9月15日)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工程项目分别统计上报。(一般分三类:1.油气勘探:物化探(风险井、预探井、评价井),探井增储工程除外。2.油气开发:新、老区产能建设,老油田技术改造及提高采收率项目。3.系统配套:油气储运、气体处理、安全环保节能隐患治理,计算机信息网络、非安装设备。)相关市于9月15日前上报省厅安全监察一处。
(三)市级执法检查(9月10日-10月10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5项内容,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要全部检查,对2019年新打井和正在处于钻井阶段的油气井要达到检查全覆盖,对辖区内的其它油气井由各市根据辖区内的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或数量。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的专项执法情况、抽查油气井《专项执法表》逐份复印件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执法检查汇总表》报省厅安全监察一处。
(四)省级执法检查(10月10日-10月30日)省厅将成立由监管监察处室及专家组成的专项执法组,随机抽查4家企业,每家企业至少抽查2个以上油气井,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新建工程项目和高压高含硫油气开采企业;设置5项执法内容:
(一)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进行施工。
(二)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未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未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
(三)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未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未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四)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未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未定期校验和检定。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具体执法依据、处罚依据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详见附件,简称《专项执法表》)。
执法方式
此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与检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执法检查组要挑选精干执法力量和行业内资深专家,统一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人员+专家”执法模式,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启动会主要是说明来意和要求,总结会主要是向企业通报问题、听取申辩和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安排部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活动,迅速安排部署,立即制定行动方案,指定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严抓执行和落实,确保达到专项行动实效;各集团分公司和有关企业要清醒认识油气增储扩能作业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安全风险,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增储扩能安全保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可能引发事故的,要立即停运整改;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档案,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增储扩能安全保障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创新执法方式,坚持将服务寓于执法之中,各级专项执法检查组到达企业后,首先召开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员工等参加的执法启动会说明来意,然后检查组和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当场宣布检查结果,企业确认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确认签字。检查组成员负责解释所提问题的依据、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的方法等,真正做到执法检查与普法相结合、执法检查与服务相并重,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探索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开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长效机制。
(三)提升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执法严格处罚。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程序意识,依法执法,严格处罚,对企业存在《专项执法表》所列5项违法行为的,执法要严,坚决避免执法“宽松软”现象,对存在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告、曝光,提高专项执法行动震慑力和权威性。
(四)增强纪律意识,以严明的工作纪律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保证专项执法行动顺利开展。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各级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工作上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以严明的工作纪律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保证专项执法行动顺利开展。
联系人:刘泽洋 联系电话:0311-87803103
附件:1.《专项执法表》
2.《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执法检查汇总表》
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
执法行动的通知》
附件1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执法单位: (盖章) 执法人员: 执法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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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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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进行施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1.查阅资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2.现场检查:核查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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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未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未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5.2.3.4:井控装置配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钻井井控技术的要求;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应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 5.2.5.1.4钻具内防喷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应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 |
1.查阅资料:钻井作业的井控装置台账; 2.现场检查:核查钻井井控是否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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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未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未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5.5.5.1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的井均应安装井控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应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并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
1.查阅资料: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的井控装置台账; 2.现场检查:高压高产油气井核查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是否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并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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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未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未定期校验和检定。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4.5.2 :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符合以下要求: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
1.查阅资料:含硫化氢生产作业台账; 2.现场检查:核查含硫化氢作业环境是否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是否定期校验和检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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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1.查阅资料:责任制文件、监督考核材料,主要负责人履职材料; 2.现场检查:与主要负责人谈话交流。 |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附件2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执法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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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 名称 |
油气井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所在市 |
所在 县区 |
专项1存在的问题数 |
专项2存在的问题数 |
专项3存在的问题数 |
专项4存在的问题数 |
专项5存在的问题数 |
其它问题数 |
拟处罚情况 (万元) |
处罚 决定(万元) |
扣证、停产 等其 他措施 |
处罚 机关 (省市 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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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说明:专项内容(一)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进行施工。
(二)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未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未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
(三)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未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未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四)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未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未定期校验和检定(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
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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