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13 阅读量:370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精神,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冀应急〔2019〕26号),从成员单位、组织方式、会议内容、会议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对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于近日联合印发各市应急管理及公、检、法部门,要求各市参照执行。
《通知》规定,联席会议分为负责人会议、联络员会议和临时会议。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责任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具体案件承办人员参加;此外,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指示,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临时会议。
《通知》明确,联席会议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一是研究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监督、反馈等制度;二是通报查处、移送、办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情况以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措施;三是联合部署、组织专项行动,开展专项工作;四是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作案方法和手段,预测犯罪趋势,研究防范对策;五是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法律问题。
《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做好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